消防报警主机按照系统形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通用报警系统。
1、区域报警系统:是负责对一个报警区域进行火灾监测的自动工作装置。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很多个探测区域(或称探测部位)。一个探测区域可有一个或几个探测器进行火灾监测,同一个探测区域的若干个探测器是互相并联的,共同占用一个部位编号,同一个探测区域允许并联的探测器数量视产物型号不同而有所不同,少则五、六个,多则二叁十个。
2、集中报警系统:具有接收各区域型报警控制器传递信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能接收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探测器发出的信息,并能发也某些控制信号使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工作。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容量较大,可独立构成大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可与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构成分散或大型火灾报警系统。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安装在消防防控制室。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指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容量较大,消防设施控制功能较全。适用于大型建筑的保护。